本院採一般分案,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8點第4項規定,依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聲請狀範例格式可至最高法院外網/便民服務/下載區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