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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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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當事人聲請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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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2項規定:「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同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如欲聲請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卷宗尚在本院者,請具狀向本院聲請;卷宗業已發卷至第一審法院者,請逕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得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民事訴訟部分,第68號、第69號例稿。」

  • 發布日期:109-12-14
  • 更新日期:109-12-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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