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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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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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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事件:
⑴得聲請閱卷之人:
民事事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均得聲請閱卷。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卷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卷。
⑵聲請方式:
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及電子卷證。

2、刑事案件:
⑴得聲請閱卷之人:
①刑事案件自訴人不得聲請閱卷。
②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人及告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聲請閱卷。又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③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⑵聲請方式:
①律師或經審判長許可之非律師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及電子卷證。
②被告:應填載「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或「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

3、收費標準:
⑴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200元。合併聲請者,徵收200元。
⑵光碟費:每張徵收50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徵。
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4、聲請書狀範例格式:
⑴最高法院外網/便民服務/下載區下載「最高法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使用。
⑵最高法院外網/資訊查詢服務/書狀參考範例下載「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及「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使用。

  • 發布日期:109-12-14
  • 更新日期:109-12-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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