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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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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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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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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pdf
  • 發布日期:110-01-11
  • 更新日期:110-01-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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