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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為五權分立國家,司法權與行政、立法、考試、監察等四權分治相維。 依我國憲法之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為貫徹司法權之行使,設大法官以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並設各級法院掌理民事及刑事之審判。 又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我國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 最高法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掌理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件之終審裁判,當事人權益之爭執,國家刑罰權之存否,至此定讞。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台北市。分設民事庭、刑事庭,每庭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憲法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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