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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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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賴素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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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賴素如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5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駁回賴素如對於第二審判決的上訴,而告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賴素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賴素如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賴素如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及相關沒收的判決。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賴素如於擔任臺北市議會(下稱市議會)第11屆交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兼第二召集人期間,對於其審查臺北市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開發案」(即雙子星大樓開發案)之預算案,為私地主優先公地主投資評比權在市議會發言等職務上行為,與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期約,並於100年11月29日在九品律師事務所會議室收受彭建銘交付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賄款後,自100年12月7日起在委員會審議相關預算案時,質疑捷運局局長,未依慣例由私地主優先投資評比、評審委員過半數為臺北市政府局處代表、違反公平原則,復提出捷運局應以私地主之投資評比為優先,若無合格者,再由公地主接手,否則本開發案預算不得動支之附加但書初稿,請求出席委員支持。經委員會多次討論,於100年12月20日通過修正版附加但書決議後,因捷運局局長向市議會國民黨黨團反應有窒礙難行之處,透過三長(黨團書記長、議長、市長)會議確認刪除附加但書,賴素如受到黨內壓力,即電話告知賈二慶、彭建銘,而市議會亦於100年12月28日正式議決將相關5筆預算各准列1元,刪除但書。賴素如則於101年11月19日在上開律師事務所內退還100萬元與彭建銘。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原判決就如何認定賴素如有利用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
,已依憑卷存證據資料,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賴素如否認犯罪及所辯各語,亦敘明不可採信之理由,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包含就相關證據能力有無、或法律適用之爭執,或係就屬原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或無礙全部犯罪事實之認定而不影響於判決結果,或僅否認犯罪而為事實上枝節之爭辯等,均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之違法情形不同,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許錦印
                                     法官 李英勇
                                     法官 何信慶
                                     法官 朱瑞娟
                                     法官 高玉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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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2-23
  • 更新日期:109-12-2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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