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09年度台上字第5060號蘇寶蘭違反醫療法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蘇寶蘭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86號判決。蘇寶蘭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60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撤銷第一審有罪之科刑判決,改判:
蘇寶蘭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一、蘇寶蘭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晚間9時5分許,至臺南市中西區松O復健科診所(下稱松O診所)掛號欲進行復健療程,經診所人員以接近下班時間無法完成療程拒絕,因而與該診所人員發生爭執,嗣經該診所負責醫師嚴OO出面協調,同意讓其在營業時間結束前進行療程(該次療程診所未申報領費)。
二、詎蘇寶蘭竟於翌日下午2時許,至松O診所掛號時,向櫃檯人員抱怨前日掛號情形,並指責診所人員態度後情緒失控,櫃檯人員見狀即退其掛號。蘇寶蘭心生不滿遂走入後方之治療區,向在場正在執行醫療業務之物理治療師質問何人是主管。經在該區有管理權,正在為病患進行治療之組長即物理治療師林OO要求蘇寶蘭離去。蘇寶蘭明知林OO為該診所執行醫療業務之物理治療師,正在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及無故留滯該診所之犯意, 拒不離開,並持其行動電話朝正為病患治療之林OO臉部及其治療行為錄影,復在旁咆哮、謾罵,而與其他病患發生爭執,以此方法妨害林OO執行醫療業務。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蘇寶蘭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累犯罪(尚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之受退去之要求仍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內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猶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世淙
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冠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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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09-11-1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