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鮑廣廷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鮑廣廷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上訴人即被告鮑廣廷、傅萁、林德復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4、195號刑事判決後,經鮑廣廷及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原判決應部分撤銷、部分維持:
(一)撤銷發回部分:原判決關於鮑廣廷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
(二)上訴駁回部分:
1、鮑廣廷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2、傅萁、林德復被訴共同違反稅捐稽徵法;傅萁、林德復、鮑廣廷均被訴偽證罪部分。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一、鮑廣廷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
(一)第二審判決係撤銷第一審鮑廣廷此部分判決,改判論以鮑廣廷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逃漏稅金新臺幣(下同)6650萬6298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事實摘要(詳如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載):
鮑廣廷係榮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梁清政在99年12月22日,以10億5,500萬元之價格,將花蓮縣壽豐鄉農地(面積共19萬150坪)出售榮亮公司,鮑廣廷則於同日以榮亮公司名義,價格15億2,120萬元,將本案農地轉售不知情之林德復。嗣林德復因無法順利貸得足夠款項,僅實際支付11億5,600萬元予榮亮公司。榮亮公司本應依11億5,600萬元轉售金額開立發票予林德復,惟未開立發票,亦未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清查發現可疑,鮑廣廷竟基於為榮亮公司逃漏稅捐,接續以言詞或書面向北區國稅局偽稱:榮亮公司僅基於擔保地位,代林德復擔任買方與梁清政簽約,榮亮公司未轉賣土地亦未獲取價差,致不知情之北區國稅局人員陷於錯誤,榮亮公司得以逃漏5,951萬元之營業稅及1,717萬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其他部分:
(一)鮑廣廷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第二審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鮑廣廷此部分之判決,改判論以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記入不實11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二)傅萁、林德復被訴共同違反稅捐稽徵法;傅萁、林德復、鮑廣廷均被訴偽證罪部分:
第二審經審理結果,認為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傅萁、林德復被訴共同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傅萁、林德復、鮑廣廷被訴偽證罪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諭知被告3人無罪部分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此部分之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撤銷發回(鮑廣廷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
(一)原判決雖認定對於鮑廣廷為榮亮公司負責人而有逃漏稅捐之事實,惟對於如何認定本件逃漏之稅捐額度,應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為5,780萬元、應申報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為1,717萬元,俱未說明其依憑之及理由,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又於理由欄內記載本件應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為「5,780萬元」,已與事實欄、理由欄其他記載應繳納稅額「5,951萬元」,均不相符,互有矛盾,且亦影響主文宣告收沒之金額,同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二)原判決認定鮑廣廷為榮亮公司負責人而犯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並認定榮亮公司因此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取得犯罪所得,然榮亮公司與鮑廣廷乃不同之人格主體,其遽向鮑廣廷諭知沒收追徵未補繳之逃漏稅捐(合計為6,650萬6,298元),即有違誤,且第二審法院未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2以下規定對榮亮公司踐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亦未諭知沒收追徵,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三)本件相關事實尚欠明瞭,自應查明並正確適用法律,以昭折服。
二、上訴駁回部分:
(一)鮑廣廷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檢察官及鮑廣廷不服原判決,分別於108年10月4日提起上訴,其等均未聲明為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而關於此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傅萁、林德復被訴共同違反稅捐稽徵法;傅萁、林德復、鮑廣廷均被訴偽證罪部分:
1、按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刑事妥速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
2、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3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意旨,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然與刑事妥速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違背判例」之情形,不相適合,其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許錦印
法官蔡新毅
法官莊松泉
法官王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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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6-11
- 更新日期:109-06-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