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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沒收程序」法律爭議提案刑事大法庭新聞稿
本院受理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陶然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關於「檢察官於本案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認為有必要,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並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之法律問題,經本庭評議後所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本院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認有應予統一之必要,乃依法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徵詢書徵詢本院其他各庭之意見,於徵詢一個月期滿,本院有6庭同意本庭見解(共計7庭採肯定說),2庭不同意本庭見解(共計2庭採否定說)。故上開法律問題,本院各庭見解有歧異之情形。本庭評議後,於109年2月15日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裁定(如附件)將此法律爭議問題提交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許錦印
法官蔡新毅
法官莊松泉
法官王梅英
- 發布日期:109-02-15
- 更新日期:109-02-1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