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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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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最高法院新聞稿發布流程」之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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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院以機關名義發布之新聞稿,無論審判或行政事項,均屬機關首長核閱之範圍:

新聞稿之發布,為司法行政事務,本屬院長、書記官長之職務範圍(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2、13、37條)。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訂定之「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第2點明確規定,無論審判事項或行政事項,經院長、民、刑事審判發言人或行政發言人認有必要時,得以新聞稿發布新聞。而本要點第3點所附之101年發布新聞稿流程圖,形式上將審判事項之新聞稿劃由民、刑事發言人核閱,無需再陳核書記官長、院長,此乃基於院長之授權,而賦予民、刑事發言人此部分事務處理之權限,非謂院長並無此項權限。嗣102年間,本院時任院長因綜理行政事務之需,認審判事項之新聞稿仍有送其核閱之必要,故新聞稿之發布流程,實際上係由合議庭製作,再送書記官長、發言人、院長核閱後發布,亦與前揭規範相符。由於101年流程圖,核與實際運作狀況未盡相合,本院乃於109年11月30日修正該流程圖,予以明文化,並符現況。

二、本院新聞稿發布之作業流程,亦與司法院制定之規範相吻合:

司法院於109年12月4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第1目亦明定:有關新聞發布作業程序,司法院所屬機關之發言人或各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應經所屬機關首長或得授權之人審閱後,始得對外發布。是以,本院以機關名義發布之新聞稿,由合議庭製作新聞稿草稿後,需經由書記官長、發言人、院長核閱後始能發布,與上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第1目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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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12.30有關「最高法院新聞稿發布流程」之說明新聞稿(109-行08)odt
  • 109.12.30有關「最高法院新聞稿發布流程」之說明新聞稿(109-行08)pdf
  • 發布日期:109-12-30
  • 更新日期:109-12-3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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