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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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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本(110)年1月起廢除限量分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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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限量分案制度之歷史背景:

       本院採行限量分案制度,起源於民國38年自大陸播遷來台,從廣州方面撤離攜帶來台之民、刑事未結案件,即合計高達9457件,此數量尚不包括從重慶方面撤離但未抵台之案件,故在遷台之前,當時為因應此一龐大積案,辦案法官人力又有限,乃採取限量分配每月合理辦案件數之作法,以求取裁判品質與工作負荷之平衡。因此,早自未遷台前之大陸時期,本院即已採行限量分案制度,遷台後亦未有所更張。

二、本院限量分案制度繼續存在之因素:

       隨著時代進步與社會生活變遷,民、刑事案件類型不僅漸趨複雜繁重,近年訴訟制度之變革及法律修正所衍生之法律爭議,除使本院新收案件量大幅增加外,案件之質與量亦日益加重,法官往往須花費更多精力與心思審慎研究案件,平均每日工作時數達十餘小時以上。針對積案影響人民訴訟權益問題,本院亦曾多次召開庭長法官會議討論而決議增加法官辦案件數,以增進審判效能,惟新舊案交疊,案量可謂負荷沈重,又遇法官離退情形,辦案人力始終短缺,考量法官雖宵旰勤勞,然工作負荷能力有限,為兼顧裁判品質,使人民得到適法、與時俱進的裁判,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故維持限量分案制度確有其必要。

三、本院廢除限量分案制度之必要及展望:

       限量分案制度固有其歷史背景與存在之因素,惟為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本院清理積案,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之訴求,本院自去(109年)起已積極推動清理積案之各項作為,司法院亦同意增加本院辦案法官人力,及過渡期間放寬辦案期限,以緩衝龐大之案件壓力。本院並於修改相關內部規範後,決定自本(110)年1月起廢除限量分案制度,期能促進司法效率,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本院全體法官願意共同承擔肩負起沈重的案件負荷,展現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的決心,惟仍期待將來司法能建立合理的訴訟制度,讓本院法官能有合理的辦案量,人民亦能得到良好品質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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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1-04
  • 更新日期:110-01-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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