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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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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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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刑事第四庭審理吳振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關於「被告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究係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抑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法律問題,經該庭評議後所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具有積極 歧異,認有應予統一之必要,乃依法以徵詢書徵詢本院其他各庭之意見,於徵詢期滿,本院有3 庭同意該庭見解,另有5 庭不同意。故上開法律問題,本院各庭見解顯有歧異之情形。該庭於評議後,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以裁定將此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法律見解,本院刑事大法庭業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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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1-20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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