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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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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刑事大法庭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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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刑事第五庭審理王正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犯施用毒品罪,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 3年者,事實審就此類案件應否依職權裁定觀察、勒戒?」之法律問題,經該庭評議後因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具有積極歧異,認有統一之必要,乃依法以徵詢書徵詢本院其他各庭之意見,於徵詢期滿,本院多數同意該庭改採「個案具體裁量」之見解,另有3 庭採「由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見解。故上開法律問題,本院各庭見解顯有歧異之情形。該庭於評議後,以裁定將此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法律見解。本院刑事大法庭業已受理,並定於民國110年3月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在2 樓法庭行言詞辯論,提案裁定已公告於本院大法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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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2-04
  • 更新日期:110-02-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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