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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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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官投書最高法院「扣壓新聞稿」、「侵害審判獨立」乙事,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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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稿發布,乃基於人民知的權利,使媒體與民眾更易獲取正確資訊,並及時適切地與社會各界溝通。新聞稿內容固由合議庭先予製作,然其係以法院機關名義發布,其發布之作業流程,則屬司法行政事項,並不涉及合議庭之審判核心,亦未影響合議庭之裁判主文公告。該流程經官長、發言人、院長核閱(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2、13、37條、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第2、3條之規定)後,並統一由發言人對外闡述,究其目的僅為求傳遞正確之審判資訊,引導媒體更精準報導司法訊息,進而提升司法威信及法院公信力。
本院刑一庭就所受理之個案(109年度台抗字第724號),針對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有關撤銷假釋之規定,應否比照撤銷緩刑宣告之立法例,而為合憲性裁量之法律爭議提案至大法庭。大法庭受理後,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辯論終結,司法院在同月6日做成部分違憲之釋字796號解釋,並宣示「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 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大法庭於同年11月10日評議該提案時,針對大法官解釋後,就受理之聲明異議個案應如何處理交換意見,有認為應尊重行政權之裁量空間及判斷餘地,僅將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撤銷即可,亦有認為應連同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行政處分一併撤銷者。刑一庭於同年月11日依後者見解評決該個案,並公告主文後,依行政程序簽核擬發布新聞稿,惟鑒於有關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行政處分是否一併撤銷之爭點,本院各庭見解歧異( 詳如附件),為避免下級審滋生誤會,經徵得該庭審判長同意不予發布,並非「扣壓」新聞稿,亦無侵害審判獨立之事。
刑一庭並於109年11月25日大法庭就該案宣判後,本院於同年月26日以該庭名義就其不同意見書對外發布說明稿,以達到對外溝通之目的。本院絕無借由新聞稿之發布流程而侵害該庭審判獨立之情事,特對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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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12.28最高法院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統計pdf
  • 發布日期:109-12-28
  • 更新日期:109-12-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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