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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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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1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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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假設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買賣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惟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嗣經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後,就酌減數額以外之金額是否仍具價金性質?買受人得否依同法第261條準用同法第264條規定,就自己依同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應返還之給付為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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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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