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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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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提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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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法律爭點
1 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114年9月10日) 行為人以偷拍方式(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以下同),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拍攝其性影像,是否該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法)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
2 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114年1月8日) 問題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於數人共犯詐欺罪之情形下,該條前段所稱「犯罪所得」,究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或被害人因被詐欺而交付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問題二:倘行為人並未取得問題一所稱之「犯罪所得」,則其是否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本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要件?
3 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112年10月12日) 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被告另有未經起訴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上開請求應如何處理?
4 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111年07月28日) 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 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另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點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因該案件視為提起公訴,法院允宜於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所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俾使被告行使防禦權,並利於審判程序之進行。則法官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並於裁定中敘明起訴書法定應記載事項,實質上是否等同已執行檢察官職務,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 款之規定自行迴避?或僅應以上述情形在客觀上有足認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由當事人依同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該法官迴避嗣後本案之審判?
5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111年06月22日) 一、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 二、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要件?
6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15號(111年05月11日) 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如未提起上訴,應於何時確定?
7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111年05月04日) 被告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第49條規定前,因犯罪受軍法裁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受司法最終審查,下稱「軍法前案」),並於「軍法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即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後案」),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之適用?
8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111年05月16日) 一、被告所犯數罪併罰之各罪,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於審判中得否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 二、就上開案件,審判中未經被告請求,法院即逕予合併定應執行刑。判決確定,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
9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111年04月28日) 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新臺幣(下同) 5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5萬元以下,是否該當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稱「5萬元以下」之要件?
10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111年04月07日) 一、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實施合法通訊監察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予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上開罪嫌之人)的監聽內容,對該上游(或共犯)而言,是否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之「其他案件」之內容? 二、倘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容已敘明監聽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共犯等與販運毒品有關之對話」,而法院也據以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法律問題一之結論有無不同?
11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46號(111年01月27日) 法院對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而情節輕微之個案被告,在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文諭知之1年限期修法期間內,得否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12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557號(111年01月26日)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犯刑法第5條至第7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究應以行為不罰為無罪判決,抑或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判決?
13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111年01月19日) 關於被告成立累犯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應否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踐行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亦即,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揭示,將累犯「必」加重其刑變更為「可裁量」事項之意旨,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程序上應否先由當事人(尤其是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列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14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954號(111年01月12日) 關於適用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追訴權時效相關規定的刑事案件,若犯人不明,檢、警復未掌握犯罪嫌疑人之基因。檢察官為調查上開案件所進行之偵查程序(以本件殺人案件而言,自87年12月10日前往相驗時起,至8年7 月20日簽結前之相驗及勘驗屍體、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死者之DNA 及與相關人士進行比對、指揮警方偵辦、請警方檢送查察結果、函催法醫研究所之解剖鑑定報告等),是否可認為係對該案件之犯罪嫌疑人行使追訴權,追訴權時效不進行?
15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111年01月04日)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 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 次以上之報告書,並依檢察官或核 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 官指定之日期前作成報告書,惟送達至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 指定之日期,是否違反該規定?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之報告義務,其進 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16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110年12月9日)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18日施行),刪除原同條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 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並增設第2 項但書及第3 項之規定。又依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3前段規定:110 年5 月31日修正通 過(按即同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18日生效施行)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則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 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於修正施行以 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本院之案件,究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之規定,以定其上訴之範圍?
17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27、1493號(110年11月17日)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屬於同法第405條所稱「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18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110年10月13日)
19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110年9月16日)
20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1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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