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土地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 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 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倘有本案基礎事實原 告甲所主張因「虛偽登記」致受損害之情形,地政機關是否 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倘屬肯定,地政機關所屬登 記人員之歸責原則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