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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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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字第3017號(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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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土地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 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 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倘有本案基礎事實原 告甲所主張因「虛偽登記」致受損害之情形,地政機關是否 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倘屬肯定,地政機關所屬登 記人員之歸責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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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台上3017pdf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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