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