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債權人基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其中一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退還債權人該撤回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