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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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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台抗字第630號(1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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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債權人基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其中一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退還債權人該撤回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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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抗630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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