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113年1月30日)

字型大小:


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一)重劃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之決議不合系爭同意比率,惟主管機關對於重劃會檢送之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已為核定,且迄未撤銷其核定,重劃會是否成立?
(二)關於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2分之1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2分之1以上之同意,所稱2分之1以上,係指參與會議及同意或參與投票之比例?會員大會得否決議另訂章程或理監事選舉辦法,以無記名投票及得票數多寡選定理、監事?
(三)重劃區內有通謀虛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於其所有權登記被塗銷前,得否為重劃會會員並參與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之表決?
 

檔案下載

  • 111台上1958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