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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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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台上字第51號(1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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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一)重劃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之決議不合系爭同意比率,惟主管機關對於重劃會檢送之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已為核定,且迄未撤銷其核定,重劃會是否成立?
(二)關於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本文規定(按101年獎勵重劃辦法於該條文並未修正)會員大會對於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所稱二分之一以上,係指參與會議及同意或參與投票之比例?
(三)重劃區內有通謀虛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於其所有權登記被塗銷前,得否為重劃會會員並參與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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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台上字第51號併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11-1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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