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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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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109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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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修正前消費保護法第7條第1、2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消費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條所稱「損害額」,是否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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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09-12-30
  • 更新日期:109-12-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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