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110年5月19日)

字型大小:

法律爭議:89年5月5日民法第244條第3項修正施行後,甲基於借名契約終止後對乙之特定物返還(下稱特定物債權)請求權,於未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債權(下稱金錢債權)請求權前,倘乙陷於無資力,甲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系爭應有部分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

檔案下載

  • 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110年5月19日)PDF
  • 發布日期:110-07-19
  • 更新日期:110-07-1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