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69號(109年12月30日)

字型大小:

一、本案基礎事實
    第二審法院以判決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本息之變更及追加之訴,另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對相
    對人請求60萬元本息之追加之訴,抗告人不服,對判決、裁
    定分別提起上訴、抗告,均繫屬於本院。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上開第二審法院所為駁回追加之訴之裁定,得否抗告於本院
    ?

檔案下載

  •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69號pdf
  • 發布日期:110-02-04
  • 更新日期:110-02-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