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礎事實 第二審法院以判決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本息之變更及追加之訴,另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對相 對人請求60萬元本息之追加之訴,抗告人不服,對判決、裁 定分別提起上訴、抗告,均繫屬於本院。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上開第二審法院所為駁回追加之訴之裁定,得否抗告於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