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議:書面經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至乙之住所地, 經郵務機關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 ,則甲之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乙之支配範圍,置於乙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使甲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