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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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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台上字第908號(1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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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書面經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至乙之住所地, 經郵務機關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 ,則甲之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乙之支配範圍,置於乙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使甲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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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台上908准予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0-03-11
  • 更新日期:110-03-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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