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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111年04月07日)
法律問題:
一、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實施合法通訊監察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予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上開罪嫌之人)的監聽內容,對該上游(或共犯)而言,是否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之「其他案件」之內容?
二、倘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容已敘明監聽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共犯等與販運毒品有關之對話」,而法院也據以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法律問題一之結論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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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1-04-20
- 更新日期:111-04-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