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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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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11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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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新臺幣(下同) 5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5萬元以下,是否該當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稱「5萬元以下」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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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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