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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111年05月04日)
法律爭議:
被告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第49條規定前,因犯罪受軍法裁判處有期徒刑
確定(未受司法最終審查,下稱「軍法前案」),並於「軍法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即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
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後案」),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
累犯規定之適用?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