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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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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1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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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被告另有未經起訴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上開請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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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pdf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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