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109年02月15日)

字型大小:

法律爭議: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侵占罪及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其中侵占罪部分雖為偵查機關所發
覺,不符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規定;然就
其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則係於
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主動供
出,而接受裁判。被告自動供承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犯罪部分有無刑法第 62 條自首
規定之適用?

檔案下載

  •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09-12-23
  • 更新日期:109-12-2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