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號(110年1月13日)

字型大小:

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該部分事實不能證明,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

檔案下載

  •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號pdf
  • 發布日期:110-01-27
  • 更新日期:110-01-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