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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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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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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民國109年 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 3項所謂「三年後再犯」,依本院刑事大法庭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見解: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則事實審法院就此類案件應否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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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台抗大1771pdf
  • 發布日期:110-02-03
  • 更新日期:110-02-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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