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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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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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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下稱直接利得),應
       如何計算?
二、計算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範圍,應否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商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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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0-02-03
  • 更新日期:110-02-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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