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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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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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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被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之甲女等人(非孕婦),經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得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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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pdf
  • 發布日期:110-02-03
  • 更新日期:110-02-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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