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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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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1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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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一、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成員(即俗稱車手)「提領」該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並交予其他成員,是否成立其行為時即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法律問題一,經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徵詢本院其他各庭後之一致法律見解,或提案大法庭審理後所裁定之法律見解,徵詢(或提案)庭依該徵詢一致或大法庭裁定之見解所為裁判(下稱「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於本院未認有變更之必要而循大法庭相關程序變更前,第一審判決及原判決就相同事實之法律見解與上開「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不同,是否屬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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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pdf
  • 發布日期:110-09-29
  • 更新日期:110-09-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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