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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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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1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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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18日施行),刪除原同條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
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並增設第2 項但書及第3 項之規定。又依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3前段規定:110 年5 月31日修正通
過(按即同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18日生效施行)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則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
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案件,於修正施行以
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本院之案件,究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之規定,以定其上訴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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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0-12-24
  • 更新日期:110-12-2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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