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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111年01月04日)
法律爭議: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
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 次以上之報告書,並依檢察官或核
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
官指定之日期前作成報告書,惟送達至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
指定之日期,是否違反該規定?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之報告義務,其進
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 發布日期:111-01-17
- 更新日期:111-02-2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