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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954號(111年01月12日)
法律爭議:
關於適用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追訴權時效相關規定的刑事案件,若犯人不明,檢、警復未掌握犯罪嫌疑人之基因。檢察官為調查上開案件所進行之偵查程序(以本件殺人案件而言,自87年12月10日前往相驗時起,至8年7 月20日簽結前之相驗及勘驗屍體、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死者之DNA 及與相關人士進行比對、指揮警方偵辦、請警方檢送查察結果、函催法醫研究所之解剖鑑定報告等),是否可認為係對該案件之犯罪嫌疑人行使追訴權,追訴權時效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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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954號提案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1-01-21
- 更新日期:111-01-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