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小額訴訟以外之一般民事訴訟事件。
當事人間就生活關係或金錢關係的爭議或糾紛,根據私法進行解決的訴訟活動,具體而言,包括有關財產(例如土地或不動產的歸屬、借款的歸還等)、非財產(例如回復名譽等)糾紛。
訴訟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的解決方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判決,於該判決確定前可利用提起上訴的方式,請求上級審法院廢棄或變更該判決。
第一審通常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事件(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