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調解委員迴避事項說明書暨倫理規範
最高法院民事調解委員迴避事項說明書
敬愛的民事調解委員,您好:
歡迎您加入本院民事調解團隊,共同為兩造關係和諧而努力,期盼借重您的專業及協調經驗,讓當事人間紛爭能早日圓滿解決。為妥適、平等進行調解,請您務必詳閱及瞭解以下事項,並請您確實遵守。感謝您的配合!
一、「最高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詳見背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您有下列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您或您的配偶(或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事件當事人者。
(二)您為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您或您的配偶(或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您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您於該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您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您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如您有以上應迴避之事由,或另有其他不適合參與本事件調解之情形者,請儘速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承辦書記官或法官助理,並於三日內將下列回條填寫後傳真或郵寄或E-mail至本院。
如您並無上述應迴避情形,敬請按時到場,不得無故缺席(如不得已必須請假,應即通知承辦書記官或法官助理),亦不得自行委託其他委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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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條
案號:
股別:
委員姓名:
迴避原因:
(傳真或寄回,並請先電話通知書記官或法官助理)
最高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一、民事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中立、公正之立場,本於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民事調解事件。
二、民事調解委員應依民事庭法官進行程序之指揮,並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與當事人雙方之和諧。
三、民事調解委員於期日應按時到場,不得無故缺席。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於期日到場者,應即向法院報告。
四、民事調解委員應持續充實法律及專業知識,並提昇調解技巧。
五、民事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或成立調解
。
六、民事調解委員應本於當事人之最佳利益,協助雙方成立調解,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當事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七、民事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或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應請求法官協助。
八、民事調解委員應謹言慎行,不得為促使調解成立而故為詆毀,中傷或有其他損當事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
九、民事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性別、種族、多元文化之差異,不得有歧視、偏頗之言詞或態度。
十、民事調解委員執行職務,不受推薦機關團體之影響,亦不得為其所行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代理人之行為。
十一、民事調解委員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十二、民事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義務或謀取自身、他人之利益。
十三、民事調解委員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民事調解委員不得以私人言行代表所屬法院。
十五、民事調解委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六、民事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為案件外之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
十七、民事調解委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得詆毀、中傷其他民事調解委員。
十八、民事調解委員應遵守法令及其他符合民事調解委員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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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4-15
- 更新日期:110-04-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