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法官受理事件後,決定是否移付調解,如不移付調解,則依法審判;如要移付調解,先由法官助理依卷內通訊資料,徵詢當事人移付調解之意願,如無意願,即依法審判,如有意願,法官助理聯繫法官所選任之調解委員及兩造,決定調解時間及地點,開始進入調解程序。而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相同效力,反之,調解不成立即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