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日:17時30分至22時止。 例假日:08時至22時止,逾22時請於翌日收狀時間內再至本院遞狀。
收文(1)未繫屬:回復當事人其傳送「不生效力」(不需列印書狀),(2)已繫屬:將電子郵件轉承辦股,經法院許可列印書狀;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回復當事人其傳送「不生效力」(不需列印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