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紀要
- 113-03
- 113-03-15
法官學院陪同日本北海道大學池田悠教授、慶應義塾大學森戶英幸教授參訪最高法院。
- 113-03-12
日本武藏野大學古谷英惠教授、關西大學酒井一教 授、學習院大學長谷部由起子教授、京都女子大學的場朝子教授、廣島大學安永祐司准教授參訪最高法院。
- 113-03-05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陪同菲律賓司法部國家法律總署署長等參訪最高法院。
- 113-03-15
- 113-02
- 113-02-20
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吳孟勳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宣示裁定: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
- 113-02-20
- 113-01
- 113-01-24
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莊博智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認為:「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指被告另有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
- 113-01-12
德國聯邦律師公會副會長Christian Lemke及國際事務部主任Swetlana Schaworonkowa暨全國律師聯合會尤理事長美女參訪最高法院。
- 113-01-24
- 112-12
- 112-12-13
日本熊本大學河野憲一郎教授參訪最高法院。
- 112-12-13
- 112-10
- 112-10-31
最高法院舉辦「國家賠償法保護法益」學術座談會-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談起,由台灣法律人雜誌協辦,邀請司法院詹森林大法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聰富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林三欽教授擔任報告人,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詹鎮榮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黃松茂助研究員、台灣法律人雜誌林坤賢社長、最高法院鄭純惠法官、王本源法官擔任與談人,司法院陳忠五大法官、臺灣高等法院高金枝院長、台灣法律人雜誌創辦人黃帥升律師、當代法律雜誌社長王晨桓律師、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李榮耕教授、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高雄分院庭長、法官等先進共襄盛舉。
- 112-10-31
- 112-06
- 112-06-16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雷稻樟與林月麗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提案大法庭事件,宣示裁定:被告對於第二審認原告之請求全部存在,其主張抵銷之請求全部或一部不成立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計算其上訴利益時,應將所不服第二審認原告請求存在之金額及經裁判否准之抵銷額,合併計算之。至上訴裁判費,應於其不服範圍內,按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計徵。
- 112-06-16
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投縣名間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提案大法庭事件,宣示裁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註1)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184條(註2)第1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 112-06-01
最高法院舉辦卸、新任院長交接典禮。
- 112-06-16
- 112-05
- 112-05-18
最高檢察署蔡碧玉主任檢察官率學習司法官等12名參訪最高法院。
- 112-05-05
最高法院東側外牆增設司法意象裝置藝術工程竣工。
- 112-05-18
- 112-04
- 112-04-26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8號吳淑珍等違反洗錢防制法上訴案件:
一、主文:
原判決關於吳淑珍有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二、刑度:
①陳致中:處有期徒刑1年。
②黃睿靚: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
- 112-04-24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62期學員(第一梯次)派赴最高法院進行3週學習。
- 112-04-06
日本長崎大學河村有教教授及其學生參訪最高法院。
- 112-04-26
- 112-03
- 112-03-24
舉辦112年度民事專題演講,題目「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與第477條之1之適用」。
- 112-03-15
112年度台上字第800號洪嘉辰家暴殺人上訴案件
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2-03-03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林益世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檢察官上訴案件:
主文: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 112-03-02
112年度台上字第503號駱銘輝家暴殺人上訴案件
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2-03-02
德國海德堡大學交換學生Jenny Wu蒞院參訪。
- 112-03-02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林益世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達成統一見解。
- 112-03-24
- 112-02
- 112-02-23
112年度台上字第505號金文龍殺人檢察官上訴案件定讞:
一、主文:
上訴駁回。
二、刑度:
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2-02-23
- 112-01
- 112-01-11
111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林金貴殺人等罪檢察官上訴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林金貴被訴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殺人罪部分,均無罪。 - 112-01-06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與傅建忠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宣示裁定:因
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112-01-03
舉辦112年度刑事學術研討會,題目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適用」。
- 112-01-11
- 111-12
- 111-12-28
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黃郁仁偽造文書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111-12-22
舉辦最高法院勞動事件相關議題座談會,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徐婉寧教授擔任報告人。
- 111-12-20
舉辦最高法院111年度第2次刑事學術研討會,題目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適用」,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謝煜偉教授擔任報告人,並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暨各分院之庭長、法官與會。
- 111-12-16
舉辦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2輪次第4場次座談會。
- 111-12-09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含併案之109年度台上字第48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45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5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12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郭芬芳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民事大法庭事件宣示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 111-12-06
舉辦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2輪次第3場次座談會。
- 111-12-28
- 111-11
- 111-11-22
舉辦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第2輪次第2場次座談會。
- 111-11-16
111年度台上字第4953號吳書涵殺人等罪檢察官等上訴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1-11-11
110年度台簡抗大字第33號(含併案之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46號、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宋有祥與宋丕烈間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再抗告事件宣示裁定: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
- 111-11-09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15號陳明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非常上訴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於宣示判決時確定。
- 111-11-01
舉辦111年度第1次刑事學術研討會,題目「死刑案件量刑基準-以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案件為例」。
- 111-11-22
- 111-10
- 111-10-21
民事大法庭受理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林志郎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宣示裁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取得執行名義所憑之債權,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倘執行法院就其提出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依形式審查結果,足認尚有其他已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存在時,即不得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 111-10-17
本院三代審判系統再造專案建置上線啟用。
- 111-10-05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劉宗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常上訴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被告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第49條施行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復於5年以內即同條修正施行日之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
- 1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