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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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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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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11
    • 110-11-03

      109年度台上字第4787號陳慶男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部分定讞:

      一、主文:原判決關於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二、刑度:

            陳慶男: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梁耕華: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郭一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 110-10
    • 110-10-21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9號梁○○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10-07

      110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李昆霖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9
    • 110-09-30

      110年度台上字第4957號黃焌柚等強盜殺人案件判  決部分定讞:

      一、主文:原判決關於黃焌柚、李政達及李之楷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二、刑度:蔡信佑:有期徒刑15年6月。

    • 110-09-30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1號王少樑(原名王加文)殺人等罪案件: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110-09-29

      110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鈕承澤妨害性自主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有期徒刑4年。  

    • 110-09-17

      民事大法庭受理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簡秀惠與廖丹菱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宣示裁定: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 110-09-16

      110年度台上字第5138號李宛蓁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9-16

      110年度台上字第4955號賴○○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9-15

      110年度台上字第4954號陳冠霖強盜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9-15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李禧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 110-09-15

      109年度台上字第3693號邱炳文等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

          邱炳文:有期徒刑3年6月。

          楊宗仁:有期徒刑2年6月。

          趙建喬:有期徒刑3年6月。

          李謀偉、王溪洲、蔡永堅、李瑞麟、黃進銘、沈銘修、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均無罪。

    • 110-09-03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196號姚振文與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事件,宣示裁定: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於訴訟進行中,代表公司之監察人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毋庸審酌其與該董事間之利害關係。

    • 110-09-01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林韋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110-08
    • 110-08-25

      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周方慰妨害家庭非常上訴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刑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院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被告據以聲請上開解釋之原因案件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應認其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 110-08-18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鍾順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110-08-03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2號蘇新漢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7
    • 110-07-07

      公告本院第二屆刑事大法庭、民事大法庭審判長及刑事大法庭、民事大法庭庭員及遞補名單。

      一、民事大法庭:

      審判長:陳庭長國禎

      庭員:高庭長孟焄、沈庭長方維、鄭庭長雅萍、

            袁審判長靜文、林審判長恩山、盧法官彥如、

            李法官寶堂、鄭法官純惠、梁法官玉芬 。

      二、刑事大法庭:

      審判長:吳院長燦

      庭員:郭庭長毓洲、林庭長勤純、徐庭長昌錦、

            林庭長立華、段審判長景榕、李審判長英勇、李審判長錦樑、梁法官宏哲、何法官信慶。

    • 110-07-02

      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原判決撤銷。

      二、刑度: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

  • 110-06
    • 110-06-30

      110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陳靜瑩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6-23

      110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鄭再由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有期徒刑17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 110-06-11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事件宣示裁定: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 110-05
    • 110-05-28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徐正青與徐美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兩造上訴事件宣示裁定: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 110-05-19

      110年度台上字第3036號AURELIO ARAFILES FRONDA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110-05-19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張勛逵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

      二、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 110-05-14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呂慧媺與蔡輝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抗告事件宣示裁定:執行債權人甲於分配期日1 日前具狀向執行法院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並表明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亦未更正分配表。則甲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應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 110-05-12

      110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胡○○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5-12

      110年度台上字第2634號HaLevi Meir,Oren Shlomo(即MAYER OREN SHLOMO)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驅逐出境。

    • 110-05-10

      本院為促進與律師界溝通交流,於5月10日舉辦「110年度全國律師聯合會座談」,邀請陳理事長彥希、副理事長、理監事、秘書長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參加。

    • 110-05-05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吳振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 110-05-04

      司法院許院長宗力偕同蔡副院長、林秘書長及司法院業務廳處主管蒞院訪視及座談。

  • 110-04
    • 110-04-29

      110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王皇閔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4-23

      民事大法庭受理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含併提案之109年度台抗字第70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徐鴻達與吳學宗間租佃爭議上訴事件(併提案之當事人及案由:何日興與王顯德等間租佃爭議再抗告事件、蔡政峰等與賴萬文間租佃爭議上訴事件)宣示裁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先經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程序;不服調處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然在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無效或經終止,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承租人騰空遷讓返還土地之情形,關於依民法第767條規定為請求部分,是否亦應免收裁判費用,民事大法庭採取免收裁判費用之見解。

    • 110-04-21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號郭中雄加重竊盜聲請再審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受判決人為其利益,就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不能證明該部分犯罪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

    • 110-04-16

      民事大法庭受理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併案:108年度台聲字第1533號及109年度台聲字第180號)鄭淑珍等與吳富彤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宣示裁定: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具狀撤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縱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 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亦得聲請本院核定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

    • 110-04-16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間請求給付租金上訴事件宣示裁定:民國108 年5 月22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9條修正公布前,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廠商違反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下或合稱不當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本院就機關依同條第3 項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利益,是否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有肯定說及否定說之歧異見解,本院民事大法庭採否定說之見解,認現行採購法修正公布前,廠商以交付不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者,機關依修正前採購法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該不當利益,不須以採購契約價款高於市價為要件。

  • 110-03
    • 110-03-24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王正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觀察勒戒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所稱「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就本次再犯第10條之罪,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 3年者,法院得視個案情形,就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擇一適用。

    • 110-03-23

      舉辦110年度刑事專題演講,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朱石炎老師蒞院演講「國際公約禁止酷刑與國內法之關係」。

    • 110-03-01

      最高法院自110年3月1日起啟動民事、家事調解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63條,再準用第2編第一審程序之第2章調解程序規定,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認有必要時,經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後,決定是否移付調解,期能促成兩造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和平解決紛爭。

  • 110-02
    • 110-02-26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賴雅薰等與黃垣榕即皇家產後護理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宣示裁定: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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