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紀要
- 111-10
- 111-10-05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6號曾威豪等聚眾鬥毆傷害致人於死上訴案件: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
曾威豪:處有期徒刑8年。
劉芯彤:處有期徒刑8年。
王俊傑:處有期徒刑7年2月。
張昱謙:處有期徒刑7年。
樊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葉品成: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張繼誠:處有期徒刑7年4月。
劉瀚陽:處有期徒刑7年2月。
王思凱:處有期徒刑8年。
- 111-10-05
- 111-09
- 111-09-27
111年度台上字第3554、3557、3558、3559號李慶鎮等違反銀行法等罪上訴案件: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
①李慶鎮:處有期徒刑8年2月。
②徐文龍:處有期徒刑4年8月。
③羅卉姍:處有期徒刑7年4月
④方重: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⑤張和復: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⑥張曼瑜: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
- 111-09-22
111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陳啟發違反證券交易法上訴案件: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有期徒刑8年6月。
- 111-09-27
- 111-08
- 111-08-24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白偉廷加重詐欺等罪非常上訴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數罪併罰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被告於審判中不可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如法院於審判中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判決確定後,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 111-08-24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陳麗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第一項)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於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予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上開罪嫌之人之通訊監察內容,對該上、下游或共犯而言,仍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之其他案件之內容。(第二項)前項情形,於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已敘明通訊監察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共犯等與販賣、運輸毒品有關之對話時,亦同。」
- 111-08-17
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何建廷等違反營業秘密法上訴案件:
主文:原判決關於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王永銘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除外)部分均撤銷,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111-08-10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陳○嘉家暴殺人上訴案件: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111-08-10
11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曾文彥殺人上訴案件: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111-08-24
- 111-07
- 111-07-29
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魏應充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上訴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
1.魏應充: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2.陳茂嘉: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111-07-27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李德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 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
- 111-07-21
111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林鴻明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上訴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111-07-14
111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施俊鴻殺人上訴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1-07-29
- 111-06
- 111-06-29
110年度台上字第3984號陳慶男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
1.陳慶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
2.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億捌仟萬元。
3.陳盧昭霞:處有期徒刑1年6月。
4.簡良鑑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5.李維峰無罪。
- 111-06-22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46號隋智翔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法院對於犯民國111年5月4 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而情節輕微之被告,於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文諭知之1年限期修法期間內,不得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 111-06-29
- 111-05
- 111-05-31
111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唐世豪等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唐世豪、陳天賜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1-05-26
111年度台上字第2045號王秉華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1-05-25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林慶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一、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所作之期中報告 書,陳報至該管法院時,如已逾15日之法定期限,或法官指定之期日,均屬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之規定。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期中報告義務前,依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具有證據能力;於違反期中報告義務後至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取得者,依該法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但執行機關於通訊監察期間已製作期中報告書,僅逾期陳報至該管法院者,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之。
- 111-05-18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557號蘇柏誠加重詐欺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中華民國人民被訴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涉犯刑法第5條至第7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111-05-12
110年度台上字第4769號辜仲諒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檢察官上訴案件部分定讞:
一、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官關於張明田、林祥㬢所涉間接操縱股價部分之上訴駁回。
二、刑度:上訴駁回部分:更一審認屬無罪之評價範圍;更二審認非原審審判範圍。
- 111-05-31
- 111-04
- 111-04-27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張邱群殺人未遂等罪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 11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