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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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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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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6
    • 110-06-23

      110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鄭再由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有期徒刑17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 110-06-11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事件宣示裁定: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 110-05
    • 110-05-28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徐正青與徐美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兩造上訴事件宣示裁定: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 110-05-19

      110年度台上字第3036號AURELIO ARAFILES FRONDA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110-05-19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張勛逵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

      二、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 110-05-14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呂慧媺與蔡輝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抗告事件宣示裁定:執行債權人甲於分配期日1 日前具狀向執行法院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並表明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亦未更正分配表。則甲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應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 110-05-12

      110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胡○○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5-12

      110年度台上字第2634號HaLevi Meir,Oren Shlomo(即MAYER OREN SHLOMO)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驅逐出境。

    • 110-05-10

      本院為促進與律師界溝通交流,於5月10日舉辦「110年度全國律師聯合會座談」,邀請陳理事長彥希、副理事長、理監事、秘書長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參加。

    • 110-05-05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吳振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 110-05-04

      司法院許院長宗力偕同蔡副院長、林秘書長及司法院業務廳處主管蒞院訪視及座談。

  • 110-04
    • 110-04-29

      110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王皇閔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04-23

      民事大法庭受理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含併提案之109年度台抗字第70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徐鴻達與吳學宗間租佃爭議上訴事件(併提案之當事人及案由:何日興與王顯德等間租佃爭議再抗告事件、蔡政峰等與賴萬文間租佃爭議上訴事件)宣示裁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先經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程序;不服調處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然在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無效或經終止,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承租人騰空遷讓返還土地之情形,關於依民法第767條規定為請求部分,是否亦應免收裁判費用,民事大法庭採取免收裁判費用之見解。

    • 110-04-21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號郭中雄加重竊盜聲請再審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受判決人為其利益,就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不能證明該部分犯罪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

    • 110-04-16

      民事大法庭受理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併案:108年度台聲字第1533號及109年度台聲字第180號)鄭淑珍等與吳富彤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宣示裁定: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具狀撤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縱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 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亦得聲請本院核定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

    • 110-04-16

      民事大法庭受理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間請求給付租金上訴事件宣示裁定:民國108 年5 月22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9條修正公布前,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廠商違反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下或合稱不當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本院就機關依同條第3 項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利益,是否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有肯定說及否定說之歧異見解,本院民事大法庭採否定說之見解,認現行採購法修正公布前,廠商以交付不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者,機關依修正前採購法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該不當利益,不須以採購契約價款高於市價為要件。

  • 110-03
    • 110-03-24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王正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觀察勒戒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所稱「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就本次再犯第10條之罪,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 3年者,法院得視個案情形,就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擇一適用。

    • 110-03-23

      舉辦110年度刑事專題演講,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朱石炎老師蒞院演講「國際公約禁止酷刑與國內法之關係」。

    • 110-03-01

      最高法院自110年3月1日起啟動民事、家事調解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63條,再準用第2編第一審程序之第2章調解程序規定,法官就受理之事件,認有必要時,經徵詢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之意願後,決定是否移付調解,期能促成兩造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和平解決紛爭。

  • 110-02
    • 110-02-26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賴雅薰等與黃垣榕即皇家產後護理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宣示裁定: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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