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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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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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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11
    • 109-11-30

      109年11月30日台文字第1090000843號函發布「最高法院新聞發布作業要點」附件發布新聞稿流程圖及新聞稿格式。

    • 109-11-26

      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09年度第3次評議會:

      一、109年度台覆字第12號(被付懲戒人羅盛德律師):原決議應予維持(應予申誡)。

      二、109年度台覆字第13號(被付懲戒人陳宏盈律師):原決議應予維持(不予懲戒)。

      三、109年度台覆字第14號(被付懲戒人劉志卿律師):原決議應予維持(停止執行職務3個月)。

    • 109-11-26

      109年度台上字第5319號張正君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期:

          張正君: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褫奪公權終身。

          張永楨:累犯,處有期徒刑16年。

    • 109-11-25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724號簡和平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一、   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 號解釋參照)。

      二、   本件提案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司法院於同月6 日就本提案法律問題核心之刑法第78條第1 項本文如何解釋、適用,作成釋字第796 號解釋,認系爭條文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 ,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    更犯罪,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三、   上開司法院解釋,形同變更刑法第7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院受其拘束。本提案之法律問題,既經上開司法院解釋在案,即無為統一見解,而再為提案之必要,本件提案應予駁回。

    • 109-11-18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陳俊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所謂「3 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 109-11-17

      最高法院109年度第2次法官會議:決議通過「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修正案,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實施。

    • 109-11-11

      109年度台上字第4462號楊敬欽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期: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09-11-03

      10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實施。

    • 1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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