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事紀要
- 111-03
- 111-03-11
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宣判。
- 111-03-09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27、1493號黃仁傑、徐奕緯、張鈺秀聲請再審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但書案件,係同法第405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之例外情形,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
- 111-03-11
- 111-02
- 111-02-24
111年度台上字第718號陳信凱家暴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1-02-23
110年度台上字第6053號陳伯謙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
1.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2.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 111-02-23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李訓墉(原名李育駿)加重詐欺等罪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
(第1項)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成員提領該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得手,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第2項)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違背本院徵詢庭或提案庭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大法庭相關程序徵詢一致或大法庭裁定之見解所為之判決,屬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違背判例。(第3項)前項本院之判決,以第二審法院判決時已宣示或公告者為限。
- 111-02-17
110年度台上字第3998號陳維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有期徒刑3年6月。
- 111-02-16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陳明信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提案刑事大法庭案件宣示裁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 111-02-24
- 111-01
- 111-01-06
110年度台上字第6052號李允然(原名李永隆)強盜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1-01-06
- 110-12
- 110-12-29
106年度台非字第1號王光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非常上訴案件: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 110-12-09
110年度台上第5978號楊文虎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
1.楊文虎: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
2.王音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
- 110-12-01
110年度台上字第4953號陳福祥殺人案件: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110-12-29
- 110-11
- 110-11-17
110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楊惟欽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110-11-03
110年度台上字第5556號李承懋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11-03
109年度台上字第4787號陳慶男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部分定讞:
一、主文:原判決關於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二、刑度:
陳慶男: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梁耕華: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郭一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 110-11-17
- 110-10
- 110-10-21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9號梁○○家暴殺人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10-07
110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李昆霖殺人等罪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10-10-21
- 110-09
- 110-09-30
110年度台上字第4957號黃焌柚等強盜殺人案件判 決部分定讞:
一、主文:原判決關於黃焌柚、李政達及李之楷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二、刑度:蔡信佑:有期徒刑15年6月。
- 110-09-30
110年度台上字第4371號王少樑(原名王加文)殺人等罪案件: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110-09-29
110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鈕承澤妨害性自主案件定讞:
一、主文:上訴駁回。
二、刑度:有期徒刑4年。
- 110-09-17
民事大法庭受理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簡秀惠與廖丹菱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宣示裁定: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 1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