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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
- 2197年12月2日9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2則、自98年11月23日起不再援用民事判例4則、判例加註3則
- 2297年8月12日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97年7月1日起不再援用民事判例4則
- 2396年8月28日9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民事判例2則、自97年5月23日起不再援用民事判例5則、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7則
- 2495年12月22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5年12月19日95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修正判例廢止之理由一則,決議刪除部分判例文字一則、判例加註二則
- 2595年12月14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5年11月14日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
- 2695年11月3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5年10月3日95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決定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 2795年9月15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民國95年8月15日95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決定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 2895年9月1日公告最高法院民國95年8月1日95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十一則、判例廢止一則
- 2995年8月4日公告新民事判例一則
- 3095年6月16日公告新民事判例一則
- 3195年5月4日公告新民事判例一則
- 3295年4月21日公告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判例改列適用法條五則及決定訂正標點符號一則
- 3395年4月7日公告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三則、判例加註三則、改列適用法條三則、增列適用法條二則
- 34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告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 35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公告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 36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公告通過民事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 37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公告四十九年臺抗字第一七六號判例不再援用之理由應予更正,及本院判例要旨關於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誤載於民國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失效部分,應併予更正
- 38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公告通過民事不再援用判例二則
- 39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公告通過民事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 40九十二年度八月十五日公告通過民事不再援用判例一則及增列適用法條一則